8、 合表用电客户总、分表之间为什么会出现差额?
(1) 各分表抄表时间与总表抄表时间不相同,致使总表电量与各分表电量之和不相等。
(2) 总表或各分表按国家规定的准确度等级为二级,也就是说误差在±2%之间均为合格品。因此总表、各分表即使均经检验合格,其计量的电量也未必完全相等,这属于正常现象。且在运行中、从总表到分表的一段导线也会消耗电量,分表本身也要消耗电量,这些都被总表计量,而分表不能计量该部分。
(3) 总表内的内线有漏电现象或在总表范围的用户中可能有窃电现象。
(4) 因错抄分表的电量数,致使分表抄见电量小于其实际用电量。
(5) 分表负载不合理。电能表当常用负荷低于10%的情况时,可能会造成较大的误差,以致计量不准。
9、 合表用户间对总、分表差额电量如何合理分摊?
由于各用户生活习惯不同,用电情况不一,因此摊费方法也很多。根据现有的一些办法,结合各户的习惯规定,向大家介绍以下几种比较合理的办法,供参考。
(1) 按各分户的实际用电量比例分摊。
(2) 按户或按用电设备容量分摊。
(3) 按用电时间分摊。
(4) 按居民住房面积的平米数分摊。
(5) 可共同协商合理分摊办法。
10、 居民使用的分表应由谁购置?
家用分表由用电客户自备,自行安装、维护并定期检验,自行分算电费。供电企业可接受用电客户委托进行分表的检验、检修工作。
11、 损坏、遗失用电计量设备如何处理?
用电计量设备损坏、遗失后,客户应立即向供电企业办理更换或复装等手续,事故需紧急处理时,也可与所在供电企业事故抢修部门联系要求紧急处理。客户不得自行处理,否则按违约用电处理。
用电计量设备损坏遗失时,供电企业除按规定追收电量外,属于客户责任造成损坏或遗失的,由客户赔偿并负担其修理费,还要负责由于更换用电计量装置所有的工料费。若客户有意破坏和伪造丢失用电计量装置者,一经查实即按有关窃电的规定处理。
12、 用电计量装置失准,退、补电量有何规定?
(1) 由于用电计量装置的互感器、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线电压
降超出允许范围或其他非人为原因导致计量记录不准时,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相应电量的电费:
1) 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,以“0“误差为基准,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。补收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1/2时间计算。
2) 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出允许范围时,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,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补收电量。补收时间从连线投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更正之日止。
3)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,以用电户正常月份的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,退补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。
退补期间,用电户先按抄见电量如期交纳电费,误差确定后再行退补。
4) 因用电计量装置误差超出允许范围退补电量计算办法如下
退(补)电量数=(±G×实走电能表读数/1±G) ×K×B
式中 G 实际误差值,表慢取 "-",为补电量数,表快取 "+",为退电量数;K 电流、电压互感器倍率乘积;B 退补月份数。
当起迄时间查不清时,电力户最多按六个月退补,即B=6。
(2) 电能表潜动应退电量(千瓦.时):
应退电量=(天数×停用时间(光彩16小时,动力8小时)×3600/潜动一周所需时间(秒)×电表常数)×倍率
(3) 因电能计量装置故障(如卡盘、卡字、电压线圈不通、电压互感器深断器熔断等)退补电量计算办法如下:
1) 照明用电客户应补电量=1/2(原表正常前一个月抄表电量÷这个月的抄表用电日数+换表后至抄表日的抄用电量÷换表后至抄表日的用电日数)×事故日数
2) 新装照明客户应补电量=自更换电表至抄表日用电量÷用电日数×故障日数-故障期已交电费电量
3) 三只单相电能表其中一只或二只电能表故障时,按下列公式计算应补电量:
一只故障应补电量=两只正确电能表当月用电量÷2-故障表电量
两只故障应补电量=-只正确电能表当月用电量×2-故障表电量
4) 一只三相电能表或三只单相表全部发生故障停止运行时,月用电量比较正常的按1)、2)两项办理;月用电量不正常时,可根据用电户的产品产量以及有关用电记录等计算电量。
5) 跳字应退电量按下式计算
应退电量=已收电量-1/2(原正常月的日均电量+换表后至抄表日的日均电量)×30(天)(隔月抄表按60天计算)
6) 电子式用电计量表发生跳字、不显示等故障时,供电企业应按用电户实际用电情况,参照生产运行记录,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。退补电费最多不得超过12个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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